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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陕西新规鼓励各类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

发布时间:2026-07-31 16: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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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记者从陕西省人社厅获悉:日前,陕西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并于8月1日起施行,旨在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提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能力。

政策明确,见习人员范围是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经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且符合条件的海外高校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就业见习政策。

(图片由AI生成)

按照政策,见习工作应坚持个人自愿、政府扶持、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见习期限一般为3至12个月。每人只能参加1次就业见习。陕西省行政区域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社区和各级国家机关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可申报开展见习工作。

陕西鼓励有条件的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见习人员在规定见习期限内享受政府提供的见习补贴,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和生活补贴。鼓励见习单位在政府补贴的基础上为见习人员增发生活补助。

陕西省人社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有见习意愿、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可登录陕西省就业见习管理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向意向见习单位或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见习申请,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其个人情况,推荐见习单位。

政策强调,见习单位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垫支、申领、审核和拨付见习生活补贴。对于骗取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收回补贴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政策明确,见习单位违规安排未办理保险见习人员上岗见习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由见习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见习单位不得以见习代替正常用工,不得以人事外包、劳务派遣、业务合作等方式将见习人员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群众新闻记者 周明)

责任编辑:刘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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