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倒计时一周!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考前提醒→

发布时间:2026-06-01 08:33:13

来源:群众新闻

笔尖逐梦,不负韶华

严守考规,从容应考

距离2026年陕西高考还有一周

 规范作答 从容应考 

陕西省教育考试院提醒广大考生

认真阅读《答题卡作答须知》

严格遵守《答题卡填涂规范》

细节决定成败,请务必做到

填涂标准,卡号对应

笔迹工整,边界合规

逐一复核,不遗不漏

答题卡作答须知

一、高考实行网上评卷,考生必须在答题卡上答题,书写在试卷、草稿纸上的答案无效。

二、考生领到答题卡后,要认真检查答题卡的印刷质量,如发现字迹模糊、行列歪斜或缺印等现象,应立即举手报告。检查无误后,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规定的栏目内填写姓名及准考证号。

三、条形码由监考员粘贴。贴好后,考生要认真核对条形码上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与自己填写的相同,如有错误立即报告。

四、作答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填涂对应信息选点,填涂时应按照答题卡上的填涂样例正确填涂,改错时应使用塑料橡皮轻擦干净,切不可污损答题卡。不按正确填涂样例填涂选点或污损答题卡,导致评卷时计算机无法正确扫描识别以至于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非选择题部分必须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在各题的答题区域内书写(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改错时应将错误内容划去,然后在划去内容下方或上方写出新的答案。严禁超出本题答题区域答题,不准修改答题卡上的题号,否则答案无效。

六、保持卡面整洁,不得折叠、污染、穿孔或撕破等,严禁在条形码和定位点(黑方块)周围涂写或做标记。

答题卡填涂规范

填涂答题卡上的信息点要做到“满、深、匀”。

“满”是指填涂的形式以涂满小矩形框为准。涂痕的四周均要到边框,但不要超出边框。

“深”是指涂痕颜色尽可能深一些。规范要求是矩形框中有字母时,其涂痕颜色应盖住字母印刷的颜色。但应注意不要为了“深”就使劲地涂,以至于使涂点成为一个凹陷,甚至戳破答题卡。

“匀”是指答题卡上所有涂点的涂黑程度要均匀一致,不要有的点颜色深,有的点颜色浅。特别是多选二以上的题目,更应注意这一点,因为如果各选点所涂颜色深浅或粗细不一,也会给评卷机器准确判别造成干扰。

 考试规则牢记于心,考场纪律严守不怠!

温馨提醒各位即将奔赴考场的学子

请务必遵守以下考场规则:

高考考场规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考前在规定时间熟悉考场。因进错考场、坐错座位而耽误正常考试者,责任自负。正式开考后仍未在规定座位考试的,按违纪处理。涉嫌代考者,查实后按作弊处理。

三、进入考场,只准携带2B铅笔、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小刀、空白垫纸板、透明笔袋等文具。

四、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对随身物品等进行的必要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存放非考试用品。严禁携带手机、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手表、涂改液、修正带、助听器、文具盒和其他非考试用品进入考点。

五、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靠走道一侧上角以便核验。准考证正、反两面在使用期间均不得涂改或书写。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在规定时间内、规定位置处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凡漏填(涂)、错填(涂)或书写字迹不清的答题卡,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故意错填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监考员贴好条形码后,考生必须核对所贴条形码与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一致,如发现不一致,立即报告监考员要求更正。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必须用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答题。

七、开考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外语科目开考前15分钟后不得入场。每科目考试结束后统一离场,不得提前交卷出场。交卷出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与题号相对应的答题区域内答题,规定区域之外的作答内容一律无效。选择题作答(包括选考题所选题号)使用2B铅笔填涂;非选择题作答使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作图题可先用铅笔绘图,确定后,再用0.5毫米黑色墨水签字笔描写清楚)。使用规定以外的笔作答而影响评卷识别的,责任自负。不准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不准更改题号。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得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得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草稿纸,不得传递文具、物品等,不得将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如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考试工作人员和监考员。

十、遇试卷、答题卡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页等问题,应举手询问,在开考前报告监考员;开考后,再行报告、更换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不得向监考员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听力考试期间,不得向监考员询问并保持安静。

十一、交卷之前务必看管好自己的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丢失的,责任自负。涉嫌违规的,查实后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二、交卷前不准离开座位和考场。如因健康原因必须入厕者,应在开考前主动出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入厕须经监考员同意并由同性别监考员陪同,不得离开陪同监考员视线范围。

十三、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并停止答题,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四、对考试期间监考员发现和考场视频监控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亲爱的同学们:

请遵守考场要求,严谨细致答题;

放平心绪,全力应战。

祝大家高考顺利!

 遵守考纪 诚信高考 

在此诚挚祝福广大考生

诚作云梯,信为前路

落笔成真,决胜高考

同时带你盘点以下典型案例

一、误信高考押题影响备考

【案例】

部分商家利用一些考生、家长的投机心理,将押题当成牟利工具,通过宣称“精准押题”、炒作“名师押题”“AI押题”等虚假宣传手段,诱导考生、家长购买所谓的“高考押题卷”“高考猜题库”“备考攻略”等。部分考生、家长误将其当成备考“神器”,不仅花高价购买,还影响了自身正常备考安排。甚至,还有不法分子通过制作钓鱼网站,用发短信、网页弹窗等方式出售所谓的“高考真题和答案”,一旦点击,就会以“预付订金”等名义要求付款。

【提醒】

近年来,高考命题持续深化改革,更加注重考查考生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突出反押题、反套路的导向。靠AI或所谓的“专家”押中题目的可能性极小。考生将大量精力投放到“押题卷”,不仅在备考时间安排上得不偿失,也容易被不法商家所骗,带来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损失。

二、组织高考作弊难逃法网

【案例】

2019年高考期间,林某与刘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策划利用电子设备组织高考作弊。该团伙通过网络结识了自称能获取高考试题的杨某。双方约定,由杨某在考场内用手机拍摄试卷并传给“枪手”作答,再由林某通过短信和聊天软件,将试题答案发送给参加考试的滕某等两名考生。该作案团伙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掌握,杨某在考场内使用手机拍摄试题时被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组织高考作弊属于刑事犯罪,参与者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处罚。近年来,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密切协同,对考试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广大考生要严守法律法规底线,切勿一时糊涂,遗憾终生。

三、携带违禁物品自毁前程

【案例】

考生吴某某在进入考场接受安检时,将手机藏于手拿的薄衣内,高举双手避开了安检,违规将手机带入考场。考中将手机藏于草稿纸下拍题,于开考46分钟后发至某培训机构寻求答案(未获)。吴某某依法被取消所有成绩,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

【提醒】

高考是国家教育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无论何种理由、无论是否使用,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即构成作弊行为。提醒广大考生,务必遵守考场规则,切勿因小失大,影响未来前途。

四、替考代考终将“自食恶果”

【案例】

某省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专业统考中,两名“助考”中介人员找了一名大学生,为一名考生进行替考,被警方抓获。两名组织考试作弊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和3年2个月;替考大学生犯代替考试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年。

【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郑重提醒同学们,不要相信不法分子的蛊惑,更不要心存侥幸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考试纪律红线绝对不可触碰。务必严守法律法规,坚定拒绝替考行为。

相关条例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特别提醒:

今年陕西省高考围绕防范利用手机、智能眼镜等智能穿戴设备实施高科技作弊全面升级:

标准化考场全程视频监控并考后回放。继续实行“两次安检”、智能安检门,实现含5G信号屏蔽全覆盖,确保手机、智能眼镜、智能手表(手环)等“带不进、用不了、传不出”;考场实时智能巡查全覆盖,自动识别并报警异常行为。请各位考生严守考纪,以诚信书写青春答卷。

来源:陕西考试招生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周雨馨

更多资讯,下载群众新闻

群众新闻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12-2026 by www.sxdaily.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