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眉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摩托车致自己受伤的危险驾驶一案,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1年5月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眉县汤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汤峪镇郝口坡村四组路段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自己受伤,车辆受损。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张某某进行血液采样,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4.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1年11月25日,眉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张某某提起公诉。检察机关指控,张某某无摩托车驾驶资格证,又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本人受伤,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自己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责任编辑:毛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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