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严重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2019年7月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四人经事先预谋后,决定由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三人进行踩点以及实施破坏变压器、并盗取变压器内铜线,再由杨某某将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三人盗回的变压器铜线进行销赃,四人分工明确,从2019年7月份至2020年2月25日,四人在大荔县、华阴市、华州区、蒲城县跨县作案88起,涉及破坏变压器87台,造成损失123万余元,严重影响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如电厂、变压器、输电设备等。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毁坏、拆卸、隔断等。行为人实施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使生产、生活秩序遭受严重影响的构成本罪。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后,立刻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本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案件证据,并与电力部门协调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变压器,保障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在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后,大荔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甲、朱某乙、王某某、杨某某四人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大荔县人民法院于近日开庭审判,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并对四名被告人提出10年以上的量刑建议。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四名被告人为谋取私利,突破法律红线,在半年时间内,多次作案,使多个地区的电力设备遭受严重破坏,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必将接受法律的严惩。(通讯员 郭梁红 李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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