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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阴县依托诉前调解平台妥善化解子女抚养费纠纷案

作者:汪明

发布时间:2020-06-24 11:29:19

来源:陕西传媒网

近日,汉阴县人民法院依托诉前调解平台,通过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方式,促使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汉阴县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确认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妥善化解了一起因讨要抚养费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1月,此原告张某甲刚满一周岁,其父亲张某与其母亲李某因感谢不和协议离婚,在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张某甲由男方(张某父亲)抚养,李某(张某母亲)可以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双方离婚后不久,因张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腿部受伤,经司法鉴定张某已构成十级伤残,此后张某的经济收入受到影响,难以凭一人收入单独抚养张某甲,张某和李某就张某甲的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5月,张某以张某甲的名义向法庭申请抚养费诉讼,要求李某按照800元/月的标准向张某甲支付抚养费,支付自离婚之日开始至张某甲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起停止。

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交谈,了解到李某与张某生育小孩时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当时李某对于婚姻和父母责任尚处于懵懂状态,加之受文化水平限制,李某对于张某的起诉十分抵触,对于张某违反协议主张抚养费表示难以理解,甚至不愿意配合法庭参与诉讼。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的特点,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决定将本案纳入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柔性处理的方式处理纠纷。

本案的调解活动没有在审判庭,而是选择在会议室布局的调解室进行,主持调解的法官没有法槌和法袍的装束,也没有称谓牌,更没有严格的法庭纪律,当事人及其家属在调解员的主持下畅所欲言。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沟通、协商,李某逐步理解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双方逐渐消除对立情绪,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自愿每月向张某甲支付抚养费300元,张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协议达成后,双方均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汉阴县人民法院当天即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了该协议,进而赋予了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达到了彻底解决纠纷的效能。(通讯员 汪明)

责任编辑:张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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