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下午,在麟游县某重点项目部,县检察院依法向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较好地促进了当地重点项目的复工复产。
被不起诉人王某系县重点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施工期间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激愤之余使用地上的石块将他人车辆损坏。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达到了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侦查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案件承办人在第一时间告知了当事人权利义务,认真听取了双方意见,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犯罪嫌疑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但是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起,犯罪嫌疑人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加之王某系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从有利于疫情后复工复产的大局考虑,亦能更好地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遂提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经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王某作相对不起诉。
据悉,今年以来,麟游县人民检察院紧紧围绕县委中心工作,积极参与防疫抗疫工作,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犯罪的同时,从有利于修复社会关系,促进复工复产的角度,对于“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履行检察权,在实现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中,体现了检察工作服务经济发展的责任担当。(杨睿)
责任编辑:张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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