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02-04
我国拟出台法规规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据新华社北京2月3日电 (记者 陈菲 朱立毅)国务院法制办
3日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
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这份征求意见稿,我国拟将扩大汽车召回内容,
汽车产品相关信息需保留至少10年,不召回将面临严厉处罚。
征求意见稿指出,条例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
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
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但仍有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
在汽车生产者不主动实施召回时,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补救措施,
即“国务院质检部门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通知生
产者开展调查分析。必要时,国务院质检部门应当开展缺陷调查”。
“国务院质检部门经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通知生产者
实施召回”。
据了解,公众可在3月4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通
过信函、电子邮件方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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