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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01

沈阳:重大行政决策须过“合法关”

  据新华社沈阳8月31日电 (记者  范春生  姜敏)“各地区、各
部门凡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都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
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记者日前从沈阳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今后这个市将建立重大行政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
  8月12日,沈阳市政府出台文件明确提出,全市要建立重大行政决
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目前法制办已经着手起草《沈阳市人民政府重大
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这个规定将作为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之一,对
审查内容、审查程序等环节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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