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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调 查


2008-03-07

一字之差,混淆视听;两个商标,孰是孰非。且看——

“利君沙”与“利君箭”的较量
  年前,一笔5万元的资金转到了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账
户内,而付款方也是一家制药厂,其生产的一种抗菌素药名与利君公
司的相同。随着这笔款的到账,一个牵扯两家制药厂的商标侵权诉讼,
在历时两年的较量中,终于以利君公司的胜诉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6年3月,西安利君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君公司)在湖
南省津市等地区药品销售市场,发现鸿宇集团大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公司)生产的,标注“利君箭”牌抗生素类药品在销
售。利君公司认为大连公司的行为对其药品注册商标“利君”、“利
君沙”商标专用权构成严重侵犯,即委托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全权处理此案。
  当年5月,经过调查核实,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向湖南省
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投诉,认为利君公司是驰名全国的高科
技、现代化制药企业,“利君”、“利君沙”商标属利君公司的药品
注册商标,是国家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陕西省著名商标,应受法律
专有保护;大连公司“利君箭”牌药品和利君制药公司“利君”、“
利君沙”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相同商品(均为抗生素药品),其商
标与“利君”、“利君沙”商标属于近似商标,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
药品与利君公司有联系的嫌疑。湖南省津市工商局接到利君制药公司
投诉材料后,立即成立专案组,认定大连公司“利君箭”药品属于侵
权产品,当即对市场销售的药品进行了全面查处,并于2006年9月份
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大连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
  行政申诉的获胜,给利君公司极大鼓舞。2006年10月8日,利君
制药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大连公司赔偿
损失5万元。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06年11月进行开
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利君公司坚持向津市工商局书面投诉时
的理由,而被告大连制药公司则认为“利君箭”与利君制药公司的“
利君”、“利君沙”商标不属于法律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不会产生
误认,同时其“利君箭”商标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
了商标注册申请,正在审查之中,并向法庭提供了国家商标局关于“
利君箭”商标申请注册的受理通知书一份。
  法庭调查后,认定大连公司在药品上使用“利君箭”商标并在津
市等地销售属客观事实;利君公司在药品上拥有“利君”、“利君沙”
商标的注册专用权,并且“利君沙”商标曾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
名商标;大连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利君箭”商标在药品上的注
册申请,但正在审查之中,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法院一审认为,
大连制药公司用与利君公司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的产品上,已造
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对利君制药构成侵权。
  基于此,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利君制药的诉讼请求。判
决大连公司停止侵犯西安利君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销毁侵权产
品,并采用书面形式向利君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利君公司损失5
万元,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大连公司承担。法院对该案判决后,大连
公司未提出上诉。2007年底,利君制药公司会同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
民法院执行法官远赴大连,对该案生效判决进行了强制执行,为企业
挽回了损失,有力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本报记者  宋志明  通讯员  张明远)

  专家提醒:
    陕西华林商标事务有限公司律师刘朝晖,在此提醒各维权企业:
对企业名称发生变更,而商标注册证书未做及时变更,造成现企业名
称与商标注册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不符的,会使维权民事主体资格出现
障碍,从而给企业打击商标侵权,维护自身权益造成困难。因此,企
业在商标维权过程中,权利的主张需要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
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注意及时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在选择
维权途径时,既可直接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也可直接向被告所在地
或侵权行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先向工商机关投诉再向人
民法院起诉。
  如果侵权轻微,未造成较大损失,在双方谈判未果的情况下,建
议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这样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如果在
侵权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情况下,而被侵权人证据尚不充分,建议
先向工商行政机关投诉,等工商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后,再
向人民法院起诉索赔。
  另外,专家还建议,权利人选择管辖法院应在法律规定的管辖法
院范围内,选择距自己较近的法院起诉,这样有利于减少维权成本。
同时,应兼顾经济发展好的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商标案件专业性
较强,对法官的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经济发达城市的法院大都能胜任
这一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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