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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民王哲将三行政执法部门“请”上法庭 2007-11-09
“临时占道停车”该不该收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对许多人来说,在路边临时停车被收费似乎司空见惯,反正只是
两三元钱的事,数额不大,无所谓,而西安市民王哲却要探究其存在
的合法性。在多方质询无果的情况下,王哲一纸诉状将西安市政府的
3个行政执法部门“请”上法庭,此事在省内外引起强烈反响。
事件起因及公益诉讼
今年40岁的王哲,是一个凡事爱较真的人。在2000年8月,他曾
经就每位手机用户每月须交纳10元帮困基金一事,向政府部门提起复
议,在得不到答复的情况下,他将该政府部门告到法院,诉讼虽被两
级法院驳回,但不久该项收费即被宣布取消。
2003年12月,他买了辆价值4万多元的福莱尔微型小轿车作为代
步工具,但停车成了一个让他烦恼的事。每到一个地方,车还没停稳,
就有手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发票据的人走过来向他收费,
并声称这是收的临时占道停车费,对车辆及车内物品概不负责。
王哲十分疑惑,道路是公共设施,自己每年都交了1680元的养路
费,为什么还有人向他重复要钱?交警部门依其职责可以在市区划定
临时停车位,但以此收取市民车辆道路停放费的行为是否合法?这些
钱都收到哪里去了?做了什么用途?
带着种种疑惑,王哲从2004年起就多次向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
支队提出质询、复议和投诉,但交警支队都没能拿出相应的法律依据。
王哲自己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关于临
时占道停车收费的规定。
为了维护更多人的利益,也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更为了
制止这种乱收费行为,王哲决定提起公益诉讼。2007年5月9日,王哲
用两张“西安市城镇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票据”,将状告西安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诉状递至莲湖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交警
支队收取车辆道路停放费的行为违法,撤销交警支队违法收取其车辆
道路停放费的行为,并返还停车费6元”。
法院的两种不同判断
今年5月18日,莲湖法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交警支队
收取车辆道路停放费的行为,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实施的能反复适用的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裁定不予受理王
哲的诉讼。
对此裁定,王哲不服,6月1日,他又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6月20日,西安中院下达了“行政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认为,
交警支队所委托的个人在行使停车管理职责过程中,对王哲的停车作
出了收取停车费用的行为,该行为系交警支队基于公共权利针对王哲
个人而实施的行政管理活动,应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故王哲认为交
警支队的收费行为违法并提起诉讼,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案条件。因此,
决定撤销莲湖法院的裁定,重新由莲湖法院立案受理。
一条道路的多头收费
此波未平一波又起。7月6日,王哲在西安交警指定的路边停车场
停车时,忽然又被一个手持“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票据
的人拦住收费,仍然一票3元。
同样是在路边临时停车,交警部门既收钱,城管部门怎么也收钱,
西安城市临时占道收费为什么这么乱?带着疑惑,他到有关交警部门
咨询。令王哲意外的答复是,该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取占道停车费没有
任何法律依据。
7月13日,王哲再次到莲湖法院将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局告上了被告席。
法院开庭时,正如王哲所料,城管执法局并没能拿出有力的法律
依据,但城管局向法庭举证的行政《收费许可证》则引起了王哲及其
代理人的注意。经王哲前期了解和法庭举证得知,城管执法局并没有
收费的法律依据,那么,物价局又是依据什么给城管执法局发放行政
《收费许可证》呢?
王哲将此问题向西安市物价局反映,并书面申请物价局重新审查
并依法撤销城管执法局的《收费许可证》,该局对此未作明确答复。
10月30日,在西安市物价局行政不作为的情况下,王哲又将西安市物
价局“推”上了被告席。王哲认为,作为物价主管监督部门,西安市
物价局不但不履行其价格审查监督职责,制止乱收费,反而随意为未
经听证和法定审查的部门发放《收费许可证》,为其违法行为开“绿
灯”,使自己(价格行政主管监督部门)成为乱收费的源头,这种事
实让人无法接受。
收费合法性及专家争议
因3元停车收费无法律依据,西安市3家行政执法部门被同一市民
推上被告席,此事引起有关政府部门、广大市民和法律界人士的高度
关注。
10月31日,由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和“王海热线消费者权益
保护项目”共同举办了“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合法性公益诉讼”学术研
讨会,与会专家就“是否应该收费”展开了热烈讨论。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师李燕玲认为,在临时占道停车是否
应该收费上,首先面临的是合法性问题,即收费的主体无论是城管,
还是交警,通过何种法律形式,由谁赋予了他们收费的权利,尽管只
是3元停车费,这也涉及到利用公权对私有财产和单位财产的征收。
其次是正当性,城市道路的管理者究竟应该是谁?管理的方式是什么?
从王哲一案来看,其收费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均存在问题。
全国著名的行政法学专家王周户教授认为:从收费制度里引发出
的问题,跟税收的道理一样。政府是在公共权利的运行中,通过收费
实现社会管理的,维持停车秩序的。因为大家觉得,你收了钱秩序还
是不好,停车还是个问题。按理来讲,秩序化管理,收了费应该提供
相应的服务。但是现在的情况是,收了停车费,停车秩序也不会更好;
没收费,秩序也不会乱到哪儿。关键是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自己的
职责。
专程从北京赶来声援王哲的“中国打假第一人”王海认为,这起
停车费诉讼,反映出一种利益冲突。发生冲突的时候,作为法律应该
怎么去平衡?政府应如何依法规范收费行为?百姓应如何依法交费?
政府收取的费用究竟应该如何合理使用?
随着城市交通工具的增多,尤其是私家车的快速发展,这起涉及
众多单位、家庭和公民利益的“临时占道停车该不该收费”的官司,
将会引起更多人的高度关注。
(本报记者 焦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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