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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明确公办高中收费标准


2007-08-23
  本报讯 (记者  王向华  实习生  王文  雷习敏)根据国家发
改委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8月22日下发通知,从2007年
秋季开学起,我省公办高中按规定向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除不收取
借读费外,也不得再收取学费。对原在校的择校生,在按有关规定收
取择校费后,也不得再收取学费。
  通知明确,择校费最高标准仍为:西安市的省级、市级标准化高
中和一般高中分别为每生三年不超过1.5万元、1.2万元和0.9万元;其
他各设区市每生三年不超过1万元、0.8万元和0.6万元。西安中学等8
所省级标准化高中可适当上浮;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各地、各学校现
行标准低于省定最高标准的应维持现行标准不变。另外,择校费可在
学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也可分学期收取。择校生要求退、转学以及
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经学校同意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
学期退还择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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