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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9

2008年元月起我省降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标准

  本报讯 (记者  王向华  实习生  邓丽慧)12月28日,省物价
局、省财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发出通知,2008年元月起我省降低个体
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违反规定乱收
费和超标准收费行为,各级物价、财政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查,
并公开曝光。
  具体为:对从事购销活动的,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现行的按营
业额的0.4-1.2%降低到0.3-0.8%;对从事劳务活动的,其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由现行按收入额的0.8-1.6%降低到0.6-1.0%;各级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取评费方式、实行定额征收个
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其收费标准一律在现行征收额基础上降低30%。
  此外,对边远贫困地区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免收个
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乡镇以下从事购销或劳务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分别
按不超过营业额的0.3%或收入额的0.6%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
从事出租汽车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不超过收入额的0.5%收取个体工
商户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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