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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有了新标准 2007-05-17
本报讯 (记者 王向华)5月15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联合发
文公布了我省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收费新标准。并指出,旅客站务
费要单独收取,不得计入旅客票价内,要将站务费与客票价格一票分
项单列。在重新核定旅客站务费标准的同时,明确取消向旅客收取的
空调费等其他收费项目。
以后全省汽车客运站站务费实行省、市两级管理。汽车客运站站
务费新标准为:一级客运站:一类收费标准为1.50元/人次;二类收费
标准为1.00元/人次;三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二级客运站:一
类收费标准为0.50元/人次;二类收费标准为0.30元/人次;三类收费
标准为0.20元/人次。二级各类客运站售票金额在10元(不含10元)
以下,旅客站务费统一按0.20元/票收取。三级、四级汽车客运站旅客
站务费不得超过0.20元/票。以上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由省级和
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两部门指出,旅客在客运站内上车购票或站内购票站外上车、客
运站内无旅客候车室、无站内停车场、无休息坐席、无微机售票等设
施的一律不得收取站务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