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4-09
“托管造林”的造林方式存在哪些隐患和风险?
“托管造林”是近两三年出现的现象,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
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
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
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目前,已经暴露出一些公司
在运作过程中存在不法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这
些“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了以下几种欺骗手段:一是为公司披上
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
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二是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
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
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
如此。
三是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
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
而实际上,林木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
多方面因素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
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四是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
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
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
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五是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
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
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
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而一些“
托管造林”公司以“谁造谁有”为借口,宣称当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
伐,实际上在欺骗投资者。
六是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
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
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
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
骗局的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