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8-26
我国拟修改刑法加大反腐败力度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5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
)草案。这一草案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
高至10年有期徒刑,并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
这意味我国正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大反腐败的力度。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已运用20年,一直是我国开展反
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让一些腐败分子现了“原形”。但有些全国人
大代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提出,现行刑法对巨额财
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标准偏轻,建议加重处罚。
有专家分析指出,一些贪官案发后拒不说清巨额财产的来源。因
为不明财产越多,就意味着受贿额越少,这使得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某些贪官面临法律制裁时的“挡箭牌”。
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将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明确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
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这样修改,既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
赂犯罪有所差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如此
评价这一修改。
为打击腐败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
明罪最高刑期的同时,还扩大了受贿罪的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
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犯罪做了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以
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
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
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此外,
一些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在职时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
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从中索取或收受
财物。这些“影响力交易”行为都具有明显的“钱权交易”特征。
“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需要看,领导干部‘身
边人’参与作案,已经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全国人
大代表张文显曾提出,应将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交易行为入罪。
鉴于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条款,针对上述犯罪行为作
出严厉规定:对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
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数额
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一修改还同时考虑了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草案
在新增的条款中规定:“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
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
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关专家表示,刑法的这一修改将进一步遏制和打击国家工作人
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关系密切者的“钱权交易”行
为,使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
(新华社记者 周婷玉 邹声文 张景勇 据新华社北京8月25日电)
回到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