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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信 息


2008-08-25

西安严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食品及日用百货

                违者将被取消定点资格且不再授予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王臻)日前,记者从西安市劳
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
理,西安市严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食品及日用百货等物品,凡经营食
品和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务必于2008年9月30日前撤柜,
否则将被取消定点资格且不再授予。
  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24小时不间
断供药的能力,要设立夜间购药窗口,满足参保人员夜间购药的需求;
正常营业时间内应至少有一名执业药师在岗,对参保职工的购药进行
指导。属处方药的,必须持处方购药;定点零售药店要保存好处方,
以备查验,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按照规定,定点零售药店严禁销售食品及日用百货等物品;计生
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药妆应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分类摆放、
分类管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应隔离,采用不同收银通道,严禁用医
保卡购买非药品。凡经营有食品和日用百货等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
务必于2008年9月30日前撤柜,并按规定范围重新设置、分类摆放药品
和保健品等非药品。届时,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进行专项检查
和不定期抽查,如有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撤柜、仍摆设有食品及日用百
货等物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给予终止服务协议,取消定点资格处理,
且不再授予定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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