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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1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公布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江国成)温家宝总理8月1日签署
第531号国务院令,公布《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新华社11日受权播发
这一条例。
  《条例》包括6章43条,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旨在
推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等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
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
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制止能源浪费,有效、合理地利
用能源。
  上述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
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
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
费状况报告。
  根据《条例》,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
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
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
责。
  《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
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
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
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
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
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
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
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
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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