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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信 息


2008-08-01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颁布并将实施

  本报讯 (通讯员  李愿  记者  杨月清)7月30日,省十一届人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宗教界和宗教工作的一件大
事,标志着我省宗教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条例》的颁布实施,
对于我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
范宗教活动有序进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具有重要
意义。
  《条例》共10章46条,框架合理,条款清晰,内容全面,充分体
现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我省实际。《条例》
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
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
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条例》增加了宗教教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条例》规定,宗
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
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
  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网络,《
条例》规定省、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宗教
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规定了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
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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