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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30

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公布

  新华社北京7月29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
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决定指出,国务院决定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
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
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
支机构。”
  新华社受权播发这一决定,并同时播发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
理条例》。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共57条,分为总则、营
业性演出经营主体的设立、营业性演出规范、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附则六章。
  《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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