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6-25
省建设厅制定《实施〈陕西燃气管理条例〉办法》
本报讯 (通讯员 李静 记者 海花)为加强对我省燃气的管
理,省建设厅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实施〈陕西燃气管
理条例〉办法》,并对我省燃气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建设厅全面负责我省燃气管理工作,在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
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
划,并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由所
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建设厅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
收到的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待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
位须将施工图送至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办法还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
证的企业,均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按企业类别实行
分级管理。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
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须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
证书上岗。省建设厅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气质适
配性检测,并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
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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