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4-17
我省国税明确出口退税款政策
本报讯 (记者 杨华 通讯员 杨丽)日前,我省1682户出口
退税企业相继收到一份由陕西省国税局发出的“税务提醒函”。该函
件明确了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具体范围和相应期
限。据悉,从4月1日起,企业骗取出口退税款可被停办退税半年以上
三年以下。
通知函明确规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税务机关可
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骗取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骗取50万元以上不
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
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骗取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
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
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函件要求,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出口企业所
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
出口退税。出口企业代理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也不得向税务机关申
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从停办出口退税期限届满之日起,出
口企业才可以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据介绍,此前相关政策只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出口商,
经省级以上(含本级)国税局批准,可以停止其6个月以上的出口退税
权。具体停退多久,相关涉税事务如何处理,政策中并没有做出明确
规定。此次全部予以明确并进行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