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2-07
我省规定购房合同按建安造价缴维修金
本报讯 (海花)从2月1日起,我省住宅维修金按照建设部和财
政部2007年12月联合下发的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按建安造价的5%至8%比例进行缴存。相关实施细则正在加紧制订当
中,并将由各市、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适时调整和公布。
按照新《办法》的规定,各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
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目前陕西省建设厅还没有出台相关实施细则,而是交由各市、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
平方米建筑面积缴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据
了解,按新《办法》,建筑结构不同的房屋建安造价不同,砖混、框
架、剪力墙、钢结构等,缴纳的专项维修资金都不一样。从2月1日起,
我省将按新《办法》收取专项维修资金。2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业主,将按新《办法》的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2月1日之前签订购
房合同的,还是按照原《办法》规定缴纳。
回到上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