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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7

我省出台政策推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农民均可参保
          ●县级统筹、按年缴费,个人账户积累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
          ●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报讯 (记者  李艳通  讯员  杨川)为了让更多的农民享受
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我省日前出台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
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按照“保基本,广覆盖,能
转移,可持续”的方针,从今年开始,在我省积极推进个人缴费、集体
补助、政府补贴和以个人账户为主、保障水平适度、交费方式灵活、
适合农民实际特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意见》规定,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
凡具有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不含
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企业职工和
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均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内。参保
农民原则上按年缴费,实行完全个人账户积累。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三部分组成。个人按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
一定比例(集体补助部分也纳入个人账户)缴费,财政可给予适当补
贴。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列入统筹账户。养老金由两部分
组成。第一部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
除以计发月数;第二部分为养老补贴,养老补贴是政府对参加新型农
村社会养老保险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参保人员按一定标准发给的
补贴。同时,我省将逐步建立养老金增长机制,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
比例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而提高。市、县财政对参保农民缴费和
符合领取条件的60岁以上人员养老金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比例由各市
(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财政收入情况具体确定。
  《意见》要求,我省各市(区)要制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
点工作实施办法,可优先选择1—2个地方财政、集体和个人收入状况
较好,农民有一定积极性和缴费能力的县(市、区)进行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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