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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监管暂时办法 2007-12-14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应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赵娜)记者从省劳动保障监察
总队获悉,为了加强我省农村地区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建立和谐稳
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省日前出台了首个农村地区
劳动用工监督管理暂时办法。
该办法适用于农村地区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办法
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如实告知劳动者
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
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应当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管
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者培训、
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并与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后公示实施。同时,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工资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含试
用期),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在
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为劳动
者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
会保险费。
另外,该办法还要求,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行政村和用人单
位设立维权站和聘请劳动保障监察联络员。联络员发现用人单位有违
法用工情况的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报告,并协助对用人单位进
行日常巡视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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