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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5部地方性法规 2007-11-25
本报讯 (记者 张鑫)11月24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
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了《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5部地
方性法规。
法规名称:《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
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
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秦岭生
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
发活动。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
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法规名称:《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办法》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
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应当占成
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农民专业合作
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
决权。
法规名称:《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封山禁
牧区域内禁止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违反规定损毁、擅自移动封山
禁牧标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林业或者农业(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名称:《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禁采区,
禁采区内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已有的取水工程应当限期封停。
西安城墙以内不得新建地热水取水工程和增加地热水取水量。规定取
用地下水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法规名称:《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实施时间: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
作由其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
主。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
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
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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