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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7-11-22
  本报讯 (记者  张鑫  实习生  程媚)11月21日下午,围绕秦
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生态功能区划、机构设置、保证金和补偿费等方面
问题,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
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陕西省秦岭保护条例(草案)》
进行了初审,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组
织人员在汉中、宝鸡、商洛、渭南等地进行了立法调研,对草案作了
修改,并在本月初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和秦岭所在地的6个设区市及部
分县(市、区)进行座谈,集中听取各方意见。11月14日,法制委召
开第62次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陕西省秦岭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规
范开发利用活动,为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生态安
全保障,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修改稿所作的修订和调整提出了
具体意见和建议。王晓安、吴汉宁、唐明、钟高适等委员针对草案修
改稿中关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的界定,生态功能区划海拔的合理
性,保证金制度、补偿费制度和处罚额度,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的设置及工作考核等方面的表述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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