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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规 信 息


国务院拟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2007-11-06
                法制办即日起向公众征求意见
         
  本报综合新华社消息  国务院法制办 5日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
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
界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此次公布的征求意
见稿是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带薪年休假”是广大干部职工关注的一个话题。早在1991年6
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就
明确规定,“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各级党政机关、人民
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通知》
并具体规定,“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最多不得超过两周。”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
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但自劳动法公布至今,国务院一直没有制定出台具
体办法。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76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
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有关专家表示,由于相关规定操作性不强,加之缺乏刚性约束,
使得带薪年休假被公众批评为“一项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权利”。
  据了解,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有关单
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07年11月16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http牶//www.chinalaw.gov.cn)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立法草案
意见征集管理信息系统》就《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
见稿)》提出宝贵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的修改意见也可于2007
年11月16日前,通过信函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者直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
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有关
单位和各界人士的意见,于2007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汇总报送国务
院法制办公室。有关机关的意见,以书面形式于2007年11月16日前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通讯地址:北京市1750信箱  邮政编码:100017
  电子邮件:zgdx@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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