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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救灾
 


2008-05-24


我省就企业个人向灾区捐赠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规定

公益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报讯 (通讯员  陈显信  记者  杨华  实习生  孙贤政)为
鼓励全社会为地震灾区奉献爱心,减轻捐赠企业的纳税负担,近日省
地税局就企业和个人向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依法扣除等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省地税局在向各设区、市和杨凌地税局发出的通知中要求:企业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
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在捐赠活动中,应注意获取由中央或省级财政
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
专用印章,以此作为扣除的依据。
  对于个人捐赠,一般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
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
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除上述部分扣除外经国务院批
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特殊规定,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
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等用于抗震
救灾的捐赠以及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
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
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等进行抗震救灾捐赠的,在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时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据悉,省地税局已经在省局门户网站和媒体上发布支持抗震救灾
和灾后重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程序和索取合法的捐赠票据等注
意事项;组织开展向重点企业和单位送优惠政策上门宣传活动,广泛
告知纳税企业和扣缴义务人,及时将企业或个人向灾区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在税前依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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