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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细则


2007-07-09
  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综治办《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
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精神,将人民法院执行
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进一步推动法院
执行工作,现制定如下考核细则:

  一、考核原则
    (一)考核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全省社会治安综
合治理年度工作考核,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
  (二)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便于操作
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级进行。
  (三)对法院执行工作协助较好需要表彰奖励的,报送当地综治
部门备案,参与平安建设的考评和奖励。

  二、评分标准
     1、县(市、区)、乡镇、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有
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扣分:
  (1)单位及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为被执行人而不履行生效裁判
文书确定义务的;
  (2)单位为被执行人而虚报、瞒报其财产状况的;
  (3)单位及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干预、阻碍人民
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
  (4)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协助而怠于协
助的;
  (5)疏于管理,造成被执行财产毁损,灭失的;
  (6)公安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后,不积极配
合调查处理或做伪证的;
  (7)执行法院执行行为不当的。
   2、县(市、区)、乡镇、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或工作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示或实行“一票否决”。
  (1)本地区、本单位、部门明显可以通过协调处理的问题,在人
民法院发出协助协调通知后,仍不积极主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以致
发生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停产、停课,导致大规模的群体上
访、封门、堵路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单位为被执行人而拒绝履行法律义务,致使一方当事人或当
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上访、越级上访或群体上访的;
  (3)单位及其辖区在一年内有1人或1人以上因拒不执行人民法院
判决裁定而被司法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单位内发生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的;
  (5)辖区内发生暴力抗拒法院执行事件不及时处理的;
  (6)恶意串通案外人转移、隐匿、毁损或变卖财产的;
  (7)负有协助法院调查、取证、查询、冻结、划拨、提取、查封、
扣押、办理查封登记等法律义务而拒不协助的;
  (8)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状况作伪证,
造成不良后果的;
  (9)对执行人员采取打击、报复手段,造成不良后果的;
  (10)负有协助执行义务而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的,转移、隐匿
或变卖被执行财产的;
  (11)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妨碍执行的;
  (12)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应报案不及时报案,公安机关应侦查
而不出现场或报案后不及时出警的;
  (13)执行法院执行依据和执行行为错误的。

  三、其他规定
    (一)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过程中,若发现综合治理责任单
位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评分标准中所列情形,严重影响执行工作的,人
民法院应当及时向该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责令整改,限其纠正;若
该单位在期限内整改不力,效果不明显,应当由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
见,通报当地综治部门,由当地综治部门作出扣分、警示或“一票否
决”的决定。
  (二)人民法院可以适时依法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实行必要的
强制措施和法律制裁。
  (三)各地可依据本考核细则,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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