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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
围的意见 2007-07-09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综治
办,省综治委各成员单位:
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是动
员全党、全社会共同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当前,
由于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执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少数执行行为不规
范、非法干预和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
仍很突出,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执行难
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群众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纠纷的信心,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不稳定因素,不仅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而且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对建设社
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国家法治权威,树立党和政府形象,构建社会
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必须
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以及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
配合支持,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因此,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
委(办)和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综治成员单位
的职能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的网络优势和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激励
约束机制,因地制宜,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将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加强制
度建设,进一步推动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
通知》(政法[2005]5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
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精神,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
网络,进一步推动法院执行工作,现就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基层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
市、县(区)都要建立由党委政法委负责牵头,相关单位负责人
参加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清理
与法律相悖、给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造成障碍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协调
解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敏感案件、非法干预案件;
解决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自身难以解决的其他问题。联席会
议要制定工作规则,各成员单位要确定联系人。
二、建立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与人民法院的信息通报机制
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互动,
确保沟通渠道畅通,做到协调顺畅,切实有效。对于可能酿成群体性
事件,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提前将案件具
体情况及工作方案向同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委(办)进行通报,并就
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会商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党委政法委、综治委
(办)发现因执行工作存在问题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与人
民法院沟通,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与人民法院一起迅速采取措
施,消除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工作网络
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网络为基础,
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查找
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持执行秩
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等工作,请求支持协助的,
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应当全力支持。
四、建立完善严格的考评工作机制
市、县(区)综治委(办)要与同级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制定
和实施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的具
体办法。对于不按规定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党政机
关工作人员非法干预执行工作的行为,应视其后果,在考核中给予负
面评价。对逃避、阻碍、干预及拒不协助法院执行的单位,不得评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对在执行工作中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造成恶劣影响的抗拒执行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单位及部门,
或者因违法执行,造成严重不稳定因素的法院,经综治、纪检、组织、
监察、人事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下发《重大问题领导责任查究通知
书》,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责任人实行责任查究,直至实行
一票否决。要通过建立督查有力、考核严格、赏罚分明、奖惩到位的
检查考核和奖励激励机制,促进党委、政府及各有关部门重视和支持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促进人民法院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
益出发,不断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
谐稳定。
附:《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细
则》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