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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法 规


关于建立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通知


2007-07-09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有关单位:
    确保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
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
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99]11号)专门就解决“执行
难”问题提出要求。党的十六大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
政治任务写入工作报告中,这充分表明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高度重视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
  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关于严肃查处解决人
民法院“执行难”工作中违法违纪问题的通知》(中纪发[1999]17
号),中央纪委监察部还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办理党
员和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案件中沟通情况及
建立典型案例通报制度的通知》(中纪发[2006]16号),要求各级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违法违纪行为。20
05年,中央政法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
知》(政法[2005]52号),就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了周
密的部署,省委政法委制定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实施
意见》(陕政法[2006]2号,明确提出要依托党委领导、人大监督、
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新格局,借助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
慑联动机制,对“执行难”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加强与银行、工
商、出入境管理、产权管理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增强各种国家机关对
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的共同惩戒力度,加重被执行人拒不履
行的失信成本,挤压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从而
构建起执行威慑的法网,化解造成执行难的种种因素,最终促使被执
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省纪委、省高级人民
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监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审计
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经过
共同协商,决定建立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现将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是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
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党和国家有关职能部
门、金融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部门及舆论媒体单位通过对被执行人各
种社会经济信息的共享,协助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制裁,
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债务的一种社会联动机制。威慑联动机制通
过限制或者禁止被执行人融资、投资、置产、出境、变更企业、注册
新公司、项目投标、日常高消费或采取公开曝光、悬赏执行等制裁措
施,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内容包括以下六个方
面:
  1、民事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拘传、
罚款、拘留等民事强制处罚措施,对拒不到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
书以及隐藏、转移、变更、毁损已查封或扣押财产、暴力抗拒执行等
行为,依法加大司法处罚力度。
  2、刑罚制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
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法律规
定及其立法解释的惩戒、威慑作用,加大对拒执罪案件的办理力度,
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犯罪行为依法处以刑罚制裁。
  3、行政制裁。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被执
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境;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企
业变更或以股东身份入股、设立新公司的注册登记等有关审批手续;
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的登记、转移、变
更、抵押等有关审批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房地产登记、过户等
手续;停止给被执行人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停止给被
执行人办理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等手续。
  4、融资限制。对欠债不还的债务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向相关
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或限制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
被执行人发放贷款。
  5、舆论媒体谴责。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逃废债务的被执
行人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实行“悬赏执行”、网上追逃,发动全社会
力量,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6、党纪、政纪处分。对于身为党员、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被执行
人拒不履行的,对于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的,严格按照中纪委、监察部以及省纪委、监察厅的文件要求,及
时沟通情况,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政纪律调查处理,建立典型案
例通报制度。
  三、人民法院在执行下列案件中,遇有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
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隐匿、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抗拒
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性质、标的金额、履
行能力和履行态度,依照程序决定是否启动国家威慑联动机制:
  1、拖欠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职工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
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等涉及个人生存、生活和教育必需费用案
件;
  3、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和人身损害赔偿等赔偿款补偿金案
件;
  4、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缴纳罚款、停止施
工、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等处罚决定的案件;
  5、拖欠商业银行高额贷款案件;
    6、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我国港澳台地区案件;
  7、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8、其他需要启动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案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党员或行政机关公务员有下
列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形的,应及时向同级纪检委、监察部
门报告,认为必要时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告;对违反党纪政纪的,
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1、滥用权力,采取打
招呼、批条子、强行指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
件的;2、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执行的;3、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拒
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人民法院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非法干预执行工作案件线索时,应
当提供能够证明涉嫌干扰、阻碍执行工作的有关情况及证明材料。
  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妨碍执行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例,可商同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在一定范围内
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纪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监察厅
予以联合通报,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和人民法院,应及时将查处和通报的典型案件情况向上一级纪检监察
机关和人民法院报告。特别典型的,要逐级上报中央纪委、最高人民
法院和监察部。
  六、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确保执行案
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信息内容及时、完整、准确,保证执行实施案件
中采取的每个步骤、程序和措施等执行行为都录入到数据库中,以便
畅通与本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信息系统的链接,保障相关部门能够对被
执行人的在执行程序中的债务履行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
  七、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确保在舆论媒体上公开曝光、悬赏执行所
发布的被执行人信息与互联网上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所
载信息一致。
  八、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判决、
裁定无法执行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会签的陕高法[2007]15号《关
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办理。
  九、对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负责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采取边控措
施,限制其出国、出境。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边控文书后应当立即采
取相应措施并及时向执行法院通报有关情况。
  十、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提供有关
方面的服务。在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要求协助查询时,
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该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机动车
辆登记、备案资料。
  对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根据执行法院的书面通知,停止给
其办理车辆初始登记或过户等手续;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根
据执行法院的要求,及时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办理车辆购置、初始登记、年检手续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执行法
院,以便执行法院对车辆进行控制。
  十一、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中对妨害执行的人员采取拘留等强制措
施时,公安机关应及时协助拘留和羁押。
  十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应当及时请求当
地公安机关到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到现场协助人民法院
维持执行现场秩序,调查、收集相关犯罪证据。
  十三、对于人民法院移送的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
的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严格按照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联合会签的陕高法[2007
]15号《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
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办理。
  十四、被执行人以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
企业分立合并、新设公司、注销企业等形式逃避执行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威慑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被执行
人以转让所持有股权方式转移财产的,停止为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被执行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作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
履行清算义务的,不得为其办理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登记、变更手续。
  十五、对正在申请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被执行人,
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
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手续。
  十六、对正在申请办理规划项目审批手续的被执行人,城市规划
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
求,停止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七、对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房产权等权属
登记的被执行人,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
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土地使用权、采
矿权、探矿权的初始登记、变更、抵押等审批手续。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所监管的、作为案件被执行人
的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及债务处置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严禁被执
行企业利用改制、重组转移财产逃废债务。凡申请改制、重组,但方
案中没有对企业债务提出明确处理意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
根据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不
予批准;已改制、重组完毕或正在进行改制、重组的企业,发现有转
移财产、逃废债务情形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进行查处,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配合。
  十九、人民银行和各商业银行要加强账户管理,防止被执行人逃
避执行。对拒不履行清偿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数据
库应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金融机构
和有关方面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债务履行情况,进而以执行案件信息
管理系统数据为考量标准,合理确定该被执行人的信用等级。
  各商业银行在受理信贷申请时,应通过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查
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情况,并作为信贷风险审查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困难时,税务部门应根据人民
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依法提供所
掌握的被执行人的税务登记及经营、纳税等情况。
  二十一、审计机关应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对审计过的被执行单
位及时提供审计结果。
  二十二、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启动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
经合议庭评议,报请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十三、下级执行法院认为需要启动联动机制,需要上级相关职
能部门采取相应措施的,应逐级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由与该职能部门
同级的人民法院按程序研究决定。
  二十四、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有关部门经
协商同意人民法院提出的启动联动机制意见后,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决
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有关部门。
  二十五、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
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采取相应措施。
  二十六、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各机关单位
应严格依据人民法院发出的决定启动联动机制通知书和协助执行通知
书中的请求事项予以协助,凡在请求事项范围内的协助行为均属于履
行法定协助执行义务行为,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由执行法院承担;凡
超出请求事项范围的协助行为引发的问题由协助单位自行负责。
  二十七、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启动后,当事人或
案外人针对执行案件所提异议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理。
  二十八、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依纪
依法进行审查。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原因,
并书面函告人民法院。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
面告知人民法院。
  二十九、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启动后,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终止联动机制,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解除所采取的措施: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2、被执行人被强
制执行完毕;3、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对债务提供了有效执行担保的;4、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的。
  三十、本通知所涉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协调磋商机制,参与联动机
制的各机关单位,可以及时对实施联动威慑机制的进展情况提出建议,
提请召开协调磋商会议予以解决。
  三十一、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国家威慑联动机制的各机关单位,
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确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
  三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全省法院国家执行威慑联动机制的
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就威慑联
动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邀请各成员单位进行沟通协调。
  三十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陕西省公安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建设厅
                     陕西省审计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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