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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闻 导 读


2008-08-04

大力推进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

   ——省宗教局局长徐自立就颁布《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修订)答记者问

  2008年7月30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
西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日前,记者就
《条例》的颁布走访了省宗教局局长徐自立。
              
  问:据悉,2000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
布了《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现在,为什么又要修订这个《条例》?
  答:宗教问题具有长期性、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胡锦涛总书记
指出,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 系社会和谐稳定,
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党的
十七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
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充分说明党中
央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宗教工作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重
要地位和作用。我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
宗教,是全国宗教工作的重点省份之一。全省现有宗教教职人员5000
多人,信教公民184万人,宗教活动场所2166处。近年来,在省委、
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各级宗教工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
工作基本方针,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
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陕西作出了贡献。但是,
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我省的宗教信仰人数增长较快,境外宗
教渗透不断加剧,非法宗教活动时有发生,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不
够规范等等,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宗教工作面临一
些新挑战。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强调指出,宗教工作是全省工作的
重要组成部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宗教
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为依法管理宗
教事务提供法律保障。
  2000年9月23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颁布了
《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这个《条例》实施近8年来,对我省全面
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有
序进行,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
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04年11月30日,
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
第一部宗教方面的法规,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规定。为适应新形势
对宗教事务管理的要求,并与上位法相一致,对《陕西省宗教事务条
例》进行修订是十分必要的。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精神和全省
清理行政许可事项中涉及地方法规的内容和要求,也需要对《陕西省
宗教事务条例》作相应的补充、调整和完善。
               
  问:看来,修订《条例》是十分必要的。那么,修订《条例》的
可行性怎样?
  答: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为我们指明了《条例》修订的方向。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全面贯彻党
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党的十七大重申了这一基本方
针,要求全面做好党的宗教工作。同时,结合我国宗教的实际状况和
处理宗教问题的实践,形成了一整套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
的基本观点和政策,制定了一系列具体政策,赋予我们修改《条例》
以重要指导思想。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出台,为我省修改《条
例》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国家宗教局要求各省(市、区)要结合
各地实际,认真总结现有宗教方面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实施的经验,
依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作必要的修订。《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颁布实施近8年,积累了很多经验,为修改《条例》作了必要准备。
修订《条例》是省人大常委会“十一五”立法规划的内容,也是省人
大、省政府确定的今年立法项目,使《条例》修订进入了立法程序。
                  
  问:修订《条例》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这次修订《条例》既要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
策,又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既要充分维护宗教界
的合法权益,又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既要体现我省的改革
开放形象,尊重在本省的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又要坚持独立自主
自办的原则,抵制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的图谋;既要保持与上
位法一致,又要着力贴近陕西宗教事务工作的实践,增强前瞻性和可
操作性,体现地方特色;既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加强人大在地
方立法中主导作用的要求,牵头组织、整体把握,又要充分发挥政府
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立法的积极性,共同改好《条例》。具体有三
大原则:一是上位法和政策原则。修订《条例》要符合《宪法》和《
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我国社
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共陕西省委、陕西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二是实践
原则。修订《条例》要针对性地解决全省各地在具体宗教事务管理中
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一些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操作性原则。修订《
条例》使上位法和政策规定具体化,便于操作,增强了针对性。
        
  问:请您介绍一下《条例》的修订过程?
  答:2005年3月,我局成立了《条例》修订工作小组。修改小组成
员和省政府法制办有关同志先后赴我省各市和部分县(区)进行调研
并赴上海、江西、贵州三省(市)进行考察学习。在调研的基础上,
依据修订原则对原《条例》逐章、逐条、逐款进行修改。《条例》(
修订送审稿)起草后,先后征求了各市、杨凌示范区宗教工作部门负
责人、各宗教团体负责人、宗教界人士以及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共
召开各类座谈会12次,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又集
中时间,反复修改,十易其稿,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经过十次修改,2007年10月底,我们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正式报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组织力量,进一步进行了修改。
2008年5月5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2008年5月19日,省人大
民宗侨外委召开委员会会议,对省政府提请审议的《条例(修订草案
)》进行了认真审查,提出了修改意见。经2008年5月20日省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根据审议意见,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力量,再次深入基层调研,逐章、
逐条修改论证,于7月28日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7月30日通过。
  《条例》的修订是按照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适应宗
教工作的新形势,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着重规范宗教
事务的管理,为正常的宗教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构建和谐陕西,
促进我省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条例》的修订是一个集思
广益、深入论证、反复协商、统一认识的过程,充分体现了民主立法、
科学立法的精神。
          
  问:《条例》包含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条例》的宗旨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
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共10章46条,包括总则、宗
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宗教
财产、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执法主体、政府和部门职责等方面进行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
明确了处罚,维护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条例》框架合理,条款清
晰,内容全面,贯彻了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了
兄弟省区的做法及经验,符合我省实际。
         
  问:《条例》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如何保障的?
  答:《条例》充分贯彻宪法确立的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基
本原则,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
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
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的合
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
        
  问:《条例》对宗教界的合法权益是如何维护的?
  答:为了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条例》在修改中增
加了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在进入宗教活动场
所应当尊重宗教习俗,不得携带宗教禁忌物进入宗教活动场所等规定。
宗教教职人员作为特殊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一直是该群体十分关注
但又悬而未决的问题。立法调研中各宗教团体均表达要求参加社会保
险并承担相关义务的强烈愿望,因此《条例》在修改中增加了宗教教
职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内容,明确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
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
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可以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条例》还明确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
的土地,合法所有、使用和管理的房屋、林木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设施、用品,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
优惠。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积极协调处理位于风景名胜区、
森林公园等游览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
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
活动场所的意见。
                  
  问:《条例》是如何进一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的?
  答: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其内在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完善宗教事
务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
员、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非
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信教公民按照
宗教习俗在家中过宗教生活,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
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条例》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每半年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信
教公民公布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员、
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
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条例》还对宗教活动场
所等宗教组织接受捐赠的使用加强了规范和监督。
  为了保障宗教活动正常安全进行,《条例》规定举办大型宗教活
动实行审批制度。
  面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日益普及,为了应对宗教事务的信息化发
展,《条例》在修改中将在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有关宗教方面的信息
和宗教出版物、宗教印刷品一起纳入依法管理的范围,增加了对上述
传播途径中禁止内容的规定。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政府管理职责的?
  答: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行政行为,建立健全宗教事务管理网络,
《条例》除规定省、设区市和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所辖区
域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外,在修改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
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
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民政、教育、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文化、文物、旅游、外
事、新闻出版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
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外国人在我省宗教活动的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由于西安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和来陕旅游观光外国人的迅速增
加,外国人宗教生活的需求呈上升趋势,由此也出现对外国人集体进
行宗教活动规范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
活动的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44号令)以及国家宗教局发布的《实
施细则》,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修订《条例》时,增加了
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内容;增加了外国人在本省不得成
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
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以及进行其他传
教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对外交往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
件,不得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办教津贴或者传教经费,不得为境
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接受境外宗教
组织的委任;增加了“经全省性宗教团体同意,外国人在本省可以邀
请中国宗教教职人员为其举行洗礼、婚礼、葬礼和道场、法会等宗教
仪式”;把外国人在本省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引
导其正常有序地进行。
          
  问:《条例》关于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进一步体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的立法宗旨,《条例》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
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
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活动、罚款、
撤消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疏导,慎用
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在“法律责任”部分增加了对侵犯宗教界合法
权益等行为的处罚;对非法设置宗教活动场所等行为的处罚;对宗教
教职人员违规活动的处罚;对违反条例具体条款的处罚等内容。国务
院《宗教事务条例》已有规定的,本《条例》中没有再出现,其他规
定的法律责任是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并加以细化,在
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符合立法要求。《条例》还特别明确
了国家工作人员如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政府工作人员行
政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约束。
                                          (李愿  杨月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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