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1-16
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指导意见》解读(八)
当前,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等问题仍然是
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非公有制企业在保障职工权益方面还存在
着制度缺陷。那么,在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要有哪些措
施?
针对企业反映和群众关心的以上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规定:
下功夫治理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才能切实维护企
业合法权益。为此,《指导意见》提出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
权益,规定了“四个不得一个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改变
非公有制企业财产的权属关系,不得干预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进行的生
产经营活动,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之外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对非公
有制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查、检验,随意开罚单、搞摊派。严禁任何
职能部门和个人利用职权安排非公有制企业接待或报销不应由经营者
开支的费用。非公有制企业有权拒绝任何违反规定的收费、检查和罚
款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提出省、市、县促进非公有制经
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要设立非公有制企业维权投诉中心,公开投诉
电话,及时受理举报、投诉,并对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投资者权益的
行为进行公开披露和处理。
在依法保障职工权益方面,《指导意见》规定要求,在非公有制
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督企业按时足额支
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法》,结合非
公有制企业用工灵活、员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非
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缴纳社会保险费,使所有从业人员都能享受到同等社会保障。
(陕西省促进非公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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