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9-03-20
免费赠送不能免掉商家责任
据《内蒙古日报》报道,因赠品车用香水系“三无”产品,令消
费者出现头晕、咳嗽、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日前,鄂尔多斯市一
消费者投诉后获得商家赔偿。受理投诉的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提醒消
费者,赠品免费并不意味着商家可以免责,免费赠品一旦出现质量问
题商家照样要进行赔偿。
每当节假日到来的时候,一些商家往往会推出一些促销措施,其
中最有吸引力的当数“买一送一”或“买一送几”了。但这类促销活
动有一点让消费者感到很困惑,那就是商家赠送的商品在使用过程中
出现了质量问题怎么办?找商家吧,商家往往以“这是赠送商品,质
量概不负责”为由来拒绝,有的商家甚至振振有词地搬出《合同法》
第191条中的“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来作为法律依
据糊弄消费者。消费者不是法律专家,即使心有不甘,但也只能“以
商家的解释为准”。
其实,商家依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来拒绝消费者是不正
确的。因为第191条所适用的赠与行为是指一般的无偿赠与。而所谓
的无偿赠与,根据该法第185条之规定,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一是赠
与行为是无偿的,二是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而从报道中可以看出,
消费者所获得的赠品显然不是无偿的,因为他是在某汽车用品商店购
买了一套坐垫后,才免费获得车用香水的,显而易见,汽车用品商店
是以消费者购买坐垫为前提条件的,这实质上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与。
对于这种赠与,《合同法》第191条其实也说得很明白:“赠与的财
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因此,商家必须明白的一点就是,赠品虽然是免费的,但它与一
般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有区别的,它属于经营者提供的附加商品。所
以,即使是赠品也必须保证质量,必须是合格产品,否则,消费者在
使用过程中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商家必须承担责任并赔偿
损失。希望鄂尔多斯市的这一案例能给更多的商家以警示。
(彭北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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