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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奥运“福娃”岂能滥用 2006-06-15
前段时间,大连市一家饭店临街的一面墙上,挂出一幅巨型“福
娃”广告牌,上方的正中央写着“福娃特色”四个大红字,下面是奥
运会的吉祥物“五福娃”图案,其中两个福娃底下写着“福娃风味大
饼”、“福娃特色馅饼”字样。日前,大连市工商局派出执法人员,
责令饭店立即拆除了这幅广告牌。(见2006年6月3日《新商报》)这
件事告诉我们,商家在经营活动中,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不能滥用奥
运标志。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奥林匹克标志的所有人对
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含潜在的商业目
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如果要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必须经过国家奥
组委授权。显然,大连市的这家饭店在广告牌上绘制奥运标志——“
五福娃”图案,并写上“福娃风味大饼”、“福娃特色馅饼”字样,
是未经过奥组委批准的,因此属于明显的侵权行为,被依法拆除是理
所当然的。
一些商家缘何热衷于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福娃?以笔者分析,商家
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的商业行为涂上奥运的油彩,借以吸引消费者,进
而寻找更多的卖点。可是,这样做已经构成了侵权,这大概是商家所
始料未及的。这无疑说明,商家缺乏必要的知识产权意识。
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臻完善,保
护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法人和公民的必修课。侵犯知识产权,属于商
业违法行为,必然要受到查办。大连市这家饭店滥用“福娃”就是一
个教训,尽管未因此受到经济处罚,但足以让商家引以为戒。
(侯文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