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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2007-09-04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实习生 赵娜)我省城镇居民可以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了!这是记者从9月3日召开的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今年,我省将在宝鸡、西安、咸阳、
延安、榆林五市启动试点,其中宝鸡、西安、咸阳三市为国家试点城
市,延安、榆林两市为我省试点城市。
据悉,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
小学阶段的学生都可自愿参加本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为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学生儿童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保
障重点为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
按照政策,列入国家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中央财政将从今年起
每年对参保城镇居民按人均20元给予补助。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
疾的学生儿童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中央财政原则上每人每年再按
5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
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
每人每年再补助30元。同时,列入国家和我省试点的城市参保居民,
省级,市、县财政还按照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通过
以上补助,以年缴费200元为例,城镇居民最低可享受政府补贴为40
元,最高可达110元。
据悉,从缴费当月起,参保人员就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统
筹基金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住院高于门诊大病、老
年人高于年轻人。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三无”人员、
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医疗费用个人负担过重的部分,按照《陕西
省城市医疗救助试点暂行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本次试点中,还将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积极
引导群众到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就诊。以阑尾炎手术为例,如患者在三
级甲等医院就诊,报销比例只有30%,而在社区医院就诊,报销比例
将达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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