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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业 社 保


我省对下岗人员再就业实行税收优惠新政策


2006-04-04
  本报讯 (记者  杨华  实习生  楚洁)近日,根据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通知,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将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一、我省境内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
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
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当年
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
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2005年
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
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二、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持《再就
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
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
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
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
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
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
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
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
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
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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