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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20个部门联合出台促进就业新政策 2006-03-28
本报讯 (记者 李艳)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也可享受再就业
优惠政策了,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改委等20个部门联合
发出通知,对我省就业及再就业政策做出了新的规定。
《通知》指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
“零就业家庭”长期下岗失业成员,均可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下岗
失业人员,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
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合伙
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可分别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
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经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
委会)审核,当地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
担保贷款。从事规定微利项目的,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
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商贸企业、服务型
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
小型企业实体,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经税务部门审核,可
享受税费减免政策。
《通知》还指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
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初次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鉴定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
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同时,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
经营的,可按规定享受免收费政策及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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