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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 业 社 保


残疾人失业要纳入失业登记



2005-01-11
  本报讯 (记者 李艳 通讯员 和金壮)日前,记者从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获悉,为了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登记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要求各市将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失业登
记,并切实做好已经登记残疾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据悉,凡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
业能力、目前无业并有就业要求的,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
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均可以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发给由省劳动
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失业人员证明。省、市、县(区)残疾人联合
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开展残疾人
的失业登记工作,并纳入全省就业目标考核范围。
  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明、经历材料
和《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残疾人持“就业特困证明”,可以向县(
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县(区)残疾人就业
服务机构汇总后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为其代办《再就业优惠证》。
据了解,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残疾失业人员应主动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或其他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参加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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