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破坏生态环境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旬邑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违法所得218533元依法追缴上交国库;没收作案工具装载机一台;同时,判处郭某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897442元。
2018年2月至6月份、2019年3月至4月份,郭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旬邑县土桥镇蔡家河村山北沟实施非法采矿行为,开采建筑用砂岩,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经调查计算,其销赃所得共计218533元。经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自然执函(2019)34号审定,其非法开采建筑用砂岩破坏矿产资源量13806.80立方米,破坏价值897442元。
该案系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旬邑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的成功办理,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有力地促进了旬邑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通讯员 张冬梅)
责任编辑:李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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