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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检察院依法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积极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作者:薛鹏飞 米建军

发布时间:2018-12-24 17: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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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2018年绥德县检察院诉讼监督部通过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听取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的意见。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通过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参加公开审查等方式,办理了李某某(非法拘禁案),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李某某(交通肇事案)等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共8件。建议全部被办案机关采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全部变更为取保候审。达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依法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薛鹏飞 米建军)

责任编辑:何琦 何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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