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旅游审判庭成功审结一起旅游纠纷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了义务,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6年10月5日,游客王某及家人前往山阳县一景区旅游,王某在乘坐景区滑道滑行过程中,发生事故致王某受伤,被送往山阳县中医医院、西安市红会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王某的后续治疗费用需1万元左右。事故发生后,景区的经营者某旅游公司支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1300元,但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阳县法院旅游审判庭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某旅游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伤残等级属九级,王某此次外伤后续治疗费约需1万元。
山阳法院旅游审判庭在收到重新鉴定结论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确定原告王某承担30%,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70%。法院依法核定王某的损失共计253048.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原告王某的损失253048.73元由被告某旅游公司赔偿原告王某176574.11元(被告某旅游公司已经支付81300元,需再支付95274.1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王某自负;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此次鉴定费由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担。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某旅游公司已自觉履行了义务。
韩肇忠 记者 张大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