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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须明确公开信息界限

作者:李小

发布时间:2017-11-16 08:4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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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景德镇市政府信息公开网曾发布《第二批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公示》。其中包含了学生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联系电话等信息。今天上午,该网页已被撤销。(11月14日 中青报)

政府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本身掌握着多于一般部门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普通公民的个人信息。最高法明确的相关原则指出:“在享受了公共资源的前提下,政府公开获益者的部分信息,不需要征得信息人同意”。仔细分析该原则不难发现:第一、政府有权利公开受益者部分信息;第二、部分信息并不等同于全部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带来的便捷不可否认,但也确实引发了不少问题。如果因为政府信息公开而导致被公示人个人信息泄露,如果引起了严重的个人人身安全问题,这个责任又如何界定?所以对于要想政府信息公开既做到公开透明又不至于侵犯公民隐私权首先就须明确部分信息的界限划分。

明确府信息公开界限,代号制或是一条可探索之路。因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性质的特殊性,为了防止造成更大的麻烦,徒增工作量,对于享受了公共资源的受益人的信息的公开有必要做到精确公示。而这一点明显就会与公民隐私权相冲突,因此对每一位需要公示的公民采取代号制,政府部门保留公示信息界限以外的重要个人信息,若有疑问相关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到相关部门调取资料进行查询。这个方法既简单高效又能满足政府信息公开与隐私权双重要求。

明确的政府信息公开界限,或有助于防止一些政府部门以保密审查机制为托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法律规定类的文字性表述传达信息的能力毕竟有限,因此难免会有有例外的发生。故,为防止“例外”范围扩大化,应制定配套的具体制度办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再作适当细化,使行政机关有可操作依据。才能正真意义上做到既保证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又保护了公民不宜公开的个人隐私。(李小)

责任编辑:李轲暄 韦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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