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近日公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11月8日 中国新闻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需求的日益增长,政府职能部门将更多的公共事务分散到社会,集聚社会各团体的力量,实现社会共建共享,让更多的力量才参与到社会治理中,这就是社会组织诞生的时代背景。社会组织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在一些欧美发达国家,社会组织发展较为完备,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股力量。虽然中国的社会组织发展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也是势头迅猛,不过,我们享受到社会组织带来便捷服务的同时,也感受到,社会组织的“鱼龙混杂”也是时代阵痛。
在此背景下,有必要给社会组织建立一个“黑名单”,民政部近日发布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堪称“及时雨”,旨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作用,依据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通俗来讲,就是给社会组织建立一个“黑名单”制度。
“黑名单”制度的呼之欲出,是近些年社会组织运行过程中探索的结果,社会组织搭建了政府与社会的沟通桥梁,通过政府授权,履行政府下放市场的一些职能职责,为的就是更充分地服务社会。实际上,社会组织不应该是以营利为第一目的。社会组织的生存主要依靠政府购买服务,而向公众提供较为公道合理的公共物品。但是某些社会组织在运行过程中,却过于注重营利,甚至为了营利,而异化了社会组织的属性,最后,让民政系统等管理机关背了“黑锅”。
社会组织有序发展,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助推器。利用好社会组织 “黑名单”制度,确保社会组织更加规范有序,运行更为公开透明,让老百姓参与到社会组织的评价中,才能够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循环。(梅子缙)

